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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江長益被 告 程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均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33,868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六分之一、全部、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1465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主張略以:原告從未辦過預告登記,此事經鈞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91號及鈞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均已確定此預告登記是假的,而被告也對原告名下之系爭土地及建物無設定權、抵押權或任何債權。本票的訴訟案件都已經調查過了,錢不是原告拿走的,原告沒有欠被告錢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不同意原告請求。答辯略以:被告有把錢匯到原告的帳戶裡,對原告之不動產所為預告登記,被告的女兒說她是請張賀雄代書去辦的。原告沒有還錢給被告,銀行很嚴格,如果不是本人去領,就不會給錢。錢如果不還給被告,被告就不會塗銷,銀行的資料不會騙人,可以再從銀行找證據出來,會有單據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被告請求如附表

所示之預告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又主張此預告登記是假的,被告也對原告名下之系爭土

地及建物無設定權、抵押權或任何債權,本票的訴訟案件都已經調查過了,錢不是原告拿走的,原告沒有欠被告錢等語,為被告所爭執,答辯稱被告有把錢匯到原告的帳戶裡,對原告之不動產所為預告登記,被告的女兒說她是請張賀雄代書去辦的,原告沒有還錢給被告等語。按判決理由固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裁判要旨可參)。經查,有關原告有無向被告借款之爭執,兩造前經另案即本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91號及103年度簡上字第3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中除經比對本票上之指紋、筆跡外,復傳訊證人謝錫明、江長峰為調查後,判決理由已認定原告並未向被告借款,且訴外人江長峰所借款項係供江長峰自己使用,江長峰以原告名義簽發本票,原告並不知情,因而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本票(票號TH595907、CH648036)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已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被告雖仍爭執其對原告有債權等語,然既未能說明上開確定判決有何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復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斷之訴訟資料,則依前述說明,當事人及本院已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因此被告對於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堪予認定。除此之外,原告另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該案判決亦是基於相同之理由而判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465號建物,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此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卷宗及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可憑,併予敘明。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名義人為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既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則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且其存在限制所有人之處分,對所有權自有妨害,所有人得依據前揭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塗銷。查被告對於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已如前述,則被告欲以預告登記保全之權利並不存在,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已失其依據,本件系爭預告登記之繼續存在,足以妨害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排除妨害,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㈣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附表:

┌─┬──┬─────────────────────┐│1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地號,面積││ │ │66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1/6 ││ │ │預告登記: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1/6,內容: ││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2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面 ││ │ │積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全 ││ │ │部。預告登記: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3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面 ││ │ │積7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全││ │ │部。預告登記: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4 │建物│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4層││ │ │,總面積162.38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 │ │利範圍:全部。預告登記: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