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 告 施忠易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① 林尚瑜律師即李吳氏教(登記共有人李飈羇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被 告② 殷章渙(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
③ 殷林秀玉
④ 殷偉哲
⑤ 殷偉政(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
⑥ 洪明慧
⑦ 殷珮琦
⑧ 殷尚辰
⑨ 殷端媚
⑩ 劉雅鴻
⑪ 劉芬華
⑫ 劉苡寧
⑬ 殷章甫
⑭ 殷貞娟 遷出國外(應受
⑮ 殷垂娟
⑯ 殷章雄
⑰ 殷綉娟
⑱ 李雪芬
⑲ 張麗玲
⑳ 張嘉琳㉑ 張峻銪㉒ 張嘉佑
㉓ 張淑娥㉔ 張鐘泰㉕ 張淑娟㉖ 張淑梅㉗ 張鐘寳㉘ 李志益(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㉙ 李志仁(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㉚ 李鶴(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嘉順被 告㉛ 李錦鸞
㉜ 李英諭㉝ 李志鑫(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㉞ 李志隆(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㉟ 李添祥㊱ 李秋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魏麗珠被 告㊲ 李森發
㊳ 李政雄㊴ 李森雄㊵ 李森豪㊶ 李三寳
㊷ 李克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專才
㊸ 李有財㊹ 李東昇㊺ 李健行㊻ 李威德㊼ 李謝䕃㊽ 李亦翔㊾ 李金龍㊿ 莊金花
廖怡旻
廖怡綾
廖顯偉
李游月女
李鐘山
李鐘梓
李鍾旺
李鐘宗
李鐘仁
李鐘田
李偉立
李復興
林志翰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億
莊佩芳被 告 李介榮
賴洪金枝前列㊱-㊵、㊷-㊸、㊼-㊽、-、、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複 代 理人 邱垂勳律師被 告 葉秀菊(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陳加欣(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陳佩君(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陳佩茱(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陳素真
陳春鳴
陳泳蓁
陳宏義
陳貞蓉
陳孟妤
陳郅翔
劉芬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算,應予更正。又本件判決後,被告李蕭濺、陳春粟已死亡,爰依原告聲請送達其等之繼承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附件: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