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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 告 施忠易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① 林尚瑜律師即李吳氏教(登記共有人李飈羇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被 告② 殷章渙(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

③ 殷林秀玉

④ 殷偉哲

⑤ 殷偉政(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

⑥ 洪明慧

⑦ 殷珮琦

⑧ 殷尚辰

⑨ 殷端媚

⑩ 劉雅鴻

⑪ 劉芬華

⑫ 劉苡寧

⑬ 殷章甫

⑭ 殷貞娟 遷出國外(應受

⑮ 殷垂娟

⑯ 殷章雄

⑰ 殷綉娟

⑱ 李雪芬

⑲ 張麗玲

⑳ 張嘉琳㉑ 張峻銪㉒ 張嘉佑

㉓ 張淑娥㉔ 張鐘泰㉕ 張淑娟㉖ 張淑梅㉗ 張鐘寳㉘ 李志益(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㉙ 李志仁(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㉚ 李鶴(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嘉順被 告㉛ 李錦鸞

㉜ 李英諭㉝ 李志鑫(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㉞ 李志隆(即被告李蕭濺之繼承人)

㉟ 李添祥㊱ 李秋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魏麗珠被 告㊲ 李森發

㊳ 李政雄㊴ 李森雄㊵ 李森豪㊶ 李三寳

㊷ 李克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專才

㊸ 李有財㊹ 李東昇㊺ 李健行㊻ 李威德㊼ 李謝䕃㊽ 李亦翔㊾ 李金龍㊿ 莊金花

 廖怡旻

 廖怡綾

 廖顯偉

 李游月女

 李鐘山

 李鐘梓

 李鍾旺

 李鐘宗

 李鐘仁

 李鐘田

 李偉立

 李復興

 林志翰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億

莊佩芳被 告 李介榮

 賴洪金枝前列㊱-㊵、㊷-㊸、㊼-㊽、-、、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複 代 理人 邱垂勳律師被 告 葉秀菊(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 陳加欣(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 陳佩君(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 陳佩茱(即被告陳春粟之繼承人)

 陳素真

 陳春鳴

 陳泳蓁

 陳宏義

 陳貞蓉

 陳孟妤

 陳郅翔

 劉芬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應更正如附件之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算,應予更正。又本件判決後,被告李蕭濺、陳春粟已死亡,爰依原告聲請送達其等之繼承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附件: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