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 告 蕭世洪被 告 蕭世倫被 告 蔡淑真被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91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