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 告 洪嘉蓮被 告 施萬却關 係 人 陳阿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故原告應補正請求撤銷雙方行為之當事人,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