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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富貴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茵複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