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富貴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茵複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富貴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茵複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