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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全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23,370元(如本院107年4月3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