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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張伯全

張國展張辰濤張國俊張清雄張益維張益誌張平張賢張晉安張銘元張谷名張白波張文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原 告 張林涼(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芳(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昌(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岳(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東(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夢蘭(即張協佑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祭祀公業張獅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被 告 祭祀公業張榜士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