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黃文還(HOANG VAN HOA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之間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2,63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