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黃文還(HOANG VAN HOAN)被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