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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李仁鴻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雄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具狀,請求被告李國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5,000 元、被告李勝源給付原告1,126,574 元、代位被告李國雄請求被告李勝源給付921,742 元(以上均本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23,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扣除原告已繳37,432元,仍應補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