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啓芳等人之間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95,1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