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上訴人即被 告 鄭啓芳
鄭懿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