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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5號反訴原告 即被 告 邱創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創柏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29,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