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李虎男被 告 謝明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彰化市○○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於民國87年7月17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彰字第15680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主張略以:原告繼承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被告於民國87年7月17日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如附表所示),經彰化地政事務所以彰字第00000號收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即被告謝明益於系爭土地所設定者,係保全土地權利移轉登記之請求權,惟該請求權是否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土地登記謄本並未記載,而原告於被繼承人生前未曾聽聞其有將系爭土地出售、贈與或因任何債之關係而移轉系爭土地予他人,亦未曾聽聞被繼承人提及曾有辦理系爭預告登記,被告之請求權是否確實存在,尚屬不明。然不論其係何種法律關係,因系爭申請預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87年7月17日,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權利移轉請求權經15年(即102年7月16日)後已時效消滅,基於預告登記之從屬性,預告登記之效力亦因其所欲保全之債權請求權消滅而失其依據。縱使系爭預告登記請求權所依據之原因關係有效存在(假設語氣),惟原告既得永久排除因預告登記而受保全之請求權行使,系爭預告登記之目的即已不能達成,則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有被告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預告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分別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

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屬於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而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是債權,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本件被告申請預告登記之日期為87年7月17日,則被告之債權發生在此之前,因此原告主張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權利移轉請求權,經15年後已罹於時效消滅等語,應屬可採。原告既已取得抗辯權,足以永久排除因預告登記而受保全請求權之行使,系爭預告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已堪認定。

㈢復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

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件系爭預告登記之繼續存在,足以妨害原告就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之完整,則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主張排除妨害,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附表┌─┬──┬─────────────────────┐│1 │土地│彰化縣○○市○○段○○○○○○○號,面積28.8平 ││ │ │方公尺,所有權人李虎男,權利範圍:全部。 ││ │ │預告登記: ││ │ │87年7月17日收件彰字第15680號,辦理預告登記││ │ │請求權人謝明益、限制範圍:全部,內容:未辦││ │ │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 │ │人。 │├─┼──┼─────────────────────┤│2 │土地│彰化縣○○市○○段○○○○○○○○號,面積523.13 ││ │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李虎男,權利範圍:5/540 ││ │ │。 ││ │ │預告登記: ││ │ │87年7月17日收件彰字第15680號,辦理預告登記││ │ │請求權人謝明益、限制範圍:5/540 ,內容:未││ │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 │ │他人。 │└─┴──┴─────────────────────┘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