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被 告 黄欽鍊

黄葉翠娥黄條祐林偉綱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林耘歆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林彥霖即被繼承人黄田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耕歆」之記載(第1頁第14行、第2頁第6行、第4頁附表一分得人欄、第5頁附表二分得人欄、附表三編號5部分),均應更正為「林耘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在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三當中,有關「林耕歆」之記載,經核對戶籍謄本,正確之姓名應為「林耘歆」,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