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黃 宇 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英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1萬07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