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被 告 陳義宗即國象模具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原告為專門製作、銷售各種庭園灑水器具之製造商,於民國(下同)106年3、4月間需模具來生產灑水管收納器,而被告為專門製作模具之廠商,故原告將原告所要製造之灑水管收納器之形狀、尺寸、功能、材質等資訊告訴被告,請被告開發模具以供原告大量生產灑水管收納器。經兩造與製圖工程師張仁相討論、研究後,被告表示伊有能力組裝該模具,但要請張仁相先製圖,被告再根據張仁相所繪製之圖製造該模具。故兩造於106年4月8日簽訂「模具製造訂購合約書」,並由被告委請張仁相繪製模具圖。張仁相製圖完成後,將成品圖交給原告,表示以被告所製造之模具所生產之灑水管收納器應具備與該成品圖相同之規格及品質。上開事實有原告公司之基本資料一份、國象模具社基本資料一份、模具製造訂購合約書影本一份、成品圖一份可證。契約成立後,被告已製造該模具交給原告,原告亦依約交付款項完畢。事因原告以該模具委請塑膠射出廠製造灑水管收納器,卻發現以該模具製造之灑水管收納器之桶體無法呈正圓形,與成品圖之桶體要求成品應呈正圓形有差距,此瑕疵會造成灑水管收納器之桶體與其上、下蓋子,在蓋上蓋子之後無法密合,蓋子容易脫落之缺點,故原告要求被告修補該瑕疵。被告於106年11月間曾修補一次,但並未改善該瑕疵,故原告又要求被告再修補,但被告要求原告須另外給付修補費用新台幣(下同)15萬元,且於107年4月底之前修補完成。原告認為被告對於其工作物之瑕疵進行修補還要求費用,雖不認同,但迫於形勢仍勉強同意付費修補,但原告僅願給付修補費用7萬元,並要求修補瑕疵之時間須在107年2月底前完成,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之條件,拒不修補,事實上被告根本無法修補該瑕疵,而原告無法據系爭模具生產合格的灑水管收納器,該模具之瑕疵不可謂不重大。原告要求被告應於107年2月底前修改完成,但被告拒絕,原告爰依民法第494條主張解除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解除後,被告應將原告已給付之價款返還原告,故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請求被告返還。如法院認為系爭契約屬買賣契約,則因系爭模具有瑕疵,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亦依民法買賣相關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6000元,暨自10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東西是有做完的,但沒有達到契約約定的標準。之所以6次修改還是不符原告要求的原因是,成品桶身要呈正圓形,用被告所做模具去做都無法形成正圓形,不符雙方約定,圖是請張仁相畫出要形成正圓,無法形成正圓,上、下蓋就會容易脫落,原告做外銷不能有誤差。模具在製作時候沒有考慮到塑膠射出會有變形量及縮水量,被告是專業製模業者,應該把此因素考慮進去。

貳、被告辯以:

一、起初是原告公司需要製作模具而找被告,但因原告公司無圖可供被告估價及模具工法如何,於是原告公司請被告介紹繪圖人員即訴外人張仁相,由原告親自與張仁相接洽。成品圖製作完成,原告與被告討論模具應如何製作,此時兩造溝通上出現問題,於是再請張仁相繪出模具圖面。根據國象模具社合約書,兩造訂購時間106年4月8日,試模日期106年6月25日前,被告依約送往原告公司所指定協力廠商聯加泰公司進行試模射出成品給原告公司,隨後經原告公司確認後即要求被告進行模具成品咬花或打光及專利字樣雕刻,被告將上開事務處理完畢後,依約取得原告公司總計52萬6000元之款項。其後,於106年9月至11月間,上蓋設變修改模具扣除原樣已修改2次,水管座身設變修改模具扣除原樣也已經修改4次,共修改6次,由於當時被告所傳真設變修改報價原告公司皆不予回傳,僅口頭答應會支付一切費用,但事後只願給被告4萬元。於107年1月間又要求設變修改模具進行上蓋及水管座身特徵處大修改,被告乃手寫設變金額報價15萬,於1月23日傳真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於同月25日回傳並修改金額報價為7萬元,因不敷成本且被告無法達成原告公司所要求的時間,被告乃回傳恕不奉陪等語。

二、我都是參照原告的意思去修改的,依照合約書內容我是做模具,雖然是我介紹張仁相畫圖,但一切依照圖面為準,我只是做模具。

參、兩造爭執事項:被告所製模具,是否合於兩造所約定之品質?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兩造訂有模具製作承攬契約,有原告所提兩造均不爭執之模具製作訂購合約書為證,依該契約書所載:「品名:手把頂針離形、上下蓋頂針離形、上蓋有互換商標仁*2個、水管座身模板頂出,共兩種模仁互換,合計:3組總價:五十二萬六千元,未含稅」、「注意事項:模穴2個以上要模號。買方須負責製作標準模型由買方確認後始可生產。」,則原告於被告生產交付模具,且給付全部價金52萬6千元後始行使瑕疵擔保責任已與一般經驗法則有所違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應就其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就工作物有瑕疵之事實舉證,經原告請求傳訊替雙方繪製承攬工作物設計圖之張仁相到庭證稱:「(法官:請問證人專長、職業?從事時間?)我是從事模具設計,約有十年了。」、「(法官:是否包含品質控管?)沒有。」、「(法官:原告找你做灑水器模型設計是多少金錢請你做?)原告這邊是畫產品圖,七千元。」、「(法官:如何繪製產品圖?)就是原告說出想法之後我畫出原告的想法。」、「(法官:請說明是繪製何種產品?)印象中好像是做水管收納的東西。」、「(法官:原告請你畫何種東西?你又設計成怎樣?)中間有主體,上面有蓋子下面有底座。」、「(法官:這種東西在市面上很多嗎?)我目前沒看過。」、「(法官:你畫給原告之後,訂約時是否有跟被告接觸?)我圖傳給原告確認之後就他們自己的事情。」、「(法官:如何由你的圖製作產品有無跟被告溝通過?)我只是依照原告想法畫出3D圖,我也沒有教被告如何施作。」、「(法官:由你設計圖之後到產品,就是原告及被告間在溝通的事情?)是。」、「(法官:被告作出之後,中間歷經五六次修改產品有無參與?)就是由被告那邊通知我作圖面,會叫我如何修改我再改給他。」、「(法官:為何是被告委託改圖?)產品圖是由原告叫我改圖。」、「(法官:有無看過產品?)有。」、「(法官:中間經過多次修改,也是要改圖,不只修改產品。有無改圖?或是否產品根本不符合圖,或不合原告的用而改圖進而修改產品?)中間我沒有參加過我不清楚。其實圖有兩種一為成品圖,成品圖原告確認之後交給被告,被告再委託我畫模具圖。圖面有兩種,一種是成品,成品要經過開發模具,開發模具之前要先畫模具圖才會做射出動作。才會看到成品。」、「(法官:所以是有先試做成品出來?)沒有試做。原告確認圖面可以之後請被告製作模具,之後才會射出成品。我設計圖有兩種,一為成品圖,交給被告之後被告會再委託我畫模具圖,成品圖及模具圖不同。」、「(法官:雖說兩個,但原則上模具及成品不是要相符?)成品有公差的問題,當初應該是原告與被告有談原告要求的東西要做到何種精度,再由被告委託做模具出來。看原告有無要求東西有無要做到何種程度。」、「(法官:成品做出來會修改模具,因為成品是不合乎原告的想法或精密度,中間你都沒有參加過?)試模之後會由被告會通知我修改模具圖,模具圖我是依照被告想法下去畫模具圖。」、「(法官:後來生產模具有三款?)對。」、「(法官:三款模具兩造有爭執說所做東西不合?你都沒有參加調處?)沒有,試模之後我沒有參與,只是要修改模具時候被告會通知修改模具,我再依照其意思修改模具。我沒有參加他們的紛爭。」、「(法官:你是否看過成品或模具?)我沒有看過模具,我只有看過成品。」、「(法官:以你專業立場成品有無問題?)要看原告當初有無要求被告精度,因為成品一定會有公差。要看有無跟被告要求要做到多少公差之內,這我不曉得。」、「(法官:兩造間有無講好這種東西?)這我不曉得,東西不可能跟圖面一模一樣,圓形一定會有可接受範圍,要看他們在開模具之前要討論,不可能跟模具一模一樣圓。」、「(法官:這方面有無鑑定專家?)還是要看原告有無跟被告要求要做到何種公差之內。」、「(法官:你改過幾次模具圖?)模具圖應該改過十幾次。」、「(法官:改的原因為何?有無另外收費?)模具圖是一次這個案子就結束。」、「(法官:改了十幾次是改何種東西?)改的是一些小問題,比如說厚度要加高或成品的尺寸再加大,類似這些。」、「(法官:證人意思是說厚度加厚加高?是誰提出?)是。是被告要求,模具圖是對被告,模具圖我是跟被告收費。」、「(法官:跟原告收六千元是何種費用?)是成品的。」、「(法官:你跟被告收了多少模具費?)三組模具費共兩萬元。」、「(法官:你經過這麼多次修改,雙方都還不滿意,你認為是何種問題?)應該是溝通問題,是要看當初原告有無要求東西要做到何種程度。」、「(原告訴訟代理人:你在畫成品圖的時候有無跟原告及被告討論過?)第一次三人有在原告公司討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是經過兩造討論後才畫成品圖?)對,但其實成品圖都是依照原告想法畫的。被告是坐在旁邊,都是我與原告溝通。」、「(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原證四號。這張圖是否你畫的成品圖?)是我畫的。」、「(原告訴訟代理人:依照你這張圖標示水管收納器筒子本身圓圈是否為正圓的?)是的,可是一般會有尺寸才會標公差。」、「(原告訴訟代理人:你這張圖有無標示公差?)原告沒有要求我標公差。」、「(原告訴訟代理人:一般來講公差都在多少範圍之內?)沒有實際數字,要看東西用在何處,要看原告把東西要求真圓度是多少。」、「(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所稱真圓及正圓不同?)真圓度是業界標準公差的說法,是一個公差的名詞,還會有數據,要看原告的要求,但沒有一定的數據,正圓是一般人講法的。」、「(原告訴訟代理人:成品圖畫完是否之後交給被告,被告也依照成品圖畫模具圖?)是。」、「(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為何要依照成品圖畫模具圖?)要開模具一定要畫模具圖,才能加工叫料。」、「(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模具圖是否是你照被告指示去畫?)是。」、「(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畫完模具圖之後要將模具圖交給原告還是被告?)被告。」、「(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畫模具圖過程中原告有無參與意見?)被告會畫2D圖讓我依其2D圖下去畫3D圖。」、「(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所稱2D圖及3D圖與模具圖關係為何?)模具圖有分2D圖或3D圖,我的專業是畫3D,被告會以2D圖表示他要如何製作模具圖,然後我再依照2D圖畫出3D圖。」、「(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你畫模具圖是否都是跟被告溝通?)是依照被告意思去畫的。」、「(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是否依照模具圖去製作模具?)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模具製作過程中是否需要考慮縮水量及變形量的問題?)有縮水量的問題。」、「(法官:原告詢問意思主要目的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更改問題。

模具在製作成圖過程中是否可能縮水或變形?)一定會有縮水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製作模具的人在做模具時候是否要考慮模具來做產品可能有這個問題,在做模具時候要將變形量及縮水量考慮進去?)圖面上就會直接用縮水量,變形量我不曉得,每個東西的變形都不一樣。」、「(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所謂的圖面是指模具圖還是成品圖?)是指模具圖。」、「(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請你畫的模具圖有否考慮這問題?)縮水率我圖面上會直接放,但這個跟變形不一樣。在畫模具圖之前一定會把縮水率加進去,射出來之後東西一定會縮水,縮到我們要的尺寸。」、「(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知道用被告製作的模具射出來的成品有何問題?)我覺得是被告的東西有無符合原告要求,要看當初原告有無要求這個東西要正圓或真圓。」、「(原告訴訟代理人:你說在畫成品圖時候兩造有在原告公司討論?)第一次有。」、「(原告訴訟代理人:他們當初在討論時候有無要求這個東西?)沒有。」、「(法官:第一次討論兩造均沒有要求加記正圓或真圓?)對。」、「(原告訴訟代理人:

如果沒有要求,剛才給你看的成品圖你也說是呈正圓,這樣是根據何東西畫出?)正圓是依照原告意思下去畫的。」、「(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的意思是說正圓按照原告意思去畫,請再說明清楚?公司討論時候的有否討論這個問題?)東西是原告要要求的品質,要看原告當初有否跟被告要求東西做出來的品質問題,這跟圖應該沒關係,圖一定是畫成圓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圖也可能畫橢圓?)是原告要畫圓的。」、「(法官補充詢問:你不是一直改模具圖,都是正圓或真圓的問題,還是其他問題在改?)這方面我不曉得,是被告通知我改。」、「(法官:所以不是改正圓或真圓,只是改厚薄高低問題?)高低還有卡榫問題。」、「(法官:所以可確定沒有因為正圓或真圓的問題去修模具?)我是依照被告叫我修改尺寸而去修改尺寸,被告沒有說是因為何種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叫你修的問題會否影響桶體的形狀?)這我不曉得,被告只是指示修改尺寸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尺寸與圓型是否有關?)應該是蓋子及本體配合度,是否勾得住,大部分都是這個問題,是否影響圓的問題我就不曉得。」、「(原告訴訟代理人:你修的是蓋子還是本體?)蓋子本體都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可否這樣說,被告修改目的是要讓蓋子及本體可以配合、可以鎖緊?)這我不曉得。」、「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稱勾不勾得住?)因為他尺寸說勾不住,我再加大。」、「(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勾不住就是鎖緊問題?)對,就是鎖緊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主要是蓋子及圓柱是否能夠密合鎖緊的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你修到最後是否能夠鎖緊?)最後原告有再要求我做一次圖面設計改變,就是蓋子中間的外型有改很大的差異。」、「(法官:是何種差異?)蓋子原本是平的,改成圓的中間凹進去,讓手可以直接伸進去轉,原來是手要抓住外緣轉。原告要求我再改設計是要讓手指伸進去直接讓手指捏下去轉的。這是原告最後修改的。」、「(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所謂蓋子平的所指為何?)被告:我可以提供實品供給大家參考。」、「法官:准許被告現場提出產品予證人及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這是產品。現在是平的,原告有再要求做一次中間凹進去讓手指可以伸進去。」、「(原告訴訟代理人:修改之後蓋子與桶體是否可能鎖緊?)因為模具組好像沒有修改。」、「(原告訴訟代理人:那你修改什麼?)我是修改成品的3D圖。」、「(原告訴訟代理人:這個修改是要被告配合?)原告要我修改之後再來如果要改會留給被告下去改。被告後來有否改我就不曉得,好像後來是因為這個東西的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最後一次原告要求你改成品3D圖但後來沒有修改模具圖?)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如果沒有修改模具圖,是否表示被告沒有照你的修改下去修改模具?)因為這個是射片,是要原告及被告再重新談模具修改費用。這方面我沒有參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沒有畫模具圖,是否表示被告沒有按照最後修改去畫模具?)應該是我畫完給原告之後,原告要將圖給被告去改模具圖,要看被告是否要改。」、「(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要改之前是否要讓你改模具圖?)對,但後來被告沒有要我改模具圖。」、「被告:被證四-2是最後一次原告要改的意思,傳真給我報價的,但最後沒有做。」、「(法官:你承認沒有做?)被告:對,因為價錢談不攏。」、「(法官:有無問題要詢問證人?)(被告:事後修改是經過原告要我轉達給證人,也已經修改共六次。最後一次沒有修改是大家共識不同。我要問我是否有請證人修改六次模具?)對,價格也沒變。」、「(法官:證人的意思就是正圓或真圓要做到多少才能合乎契約,即學理上的主觀瑕疵或客觀瑕疵,客觀瑕疵就是不合乎一般使用,主觀瑕疵就是不合乎原告要求,原告都要舉證。目前原告是否有意思要修改?)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最後說就是蓋子本來是平的,要從外面轉不好轉,原告就是要把東西弄好才把蓋子弄個凹槽,最後卻是被告不修改,原告都請證人畫圖了,請被告作但被告不願意,最後就是是否能夠轉緊的問題。目前不能轉緊的原因就是蓋子及桶身兩者不能配合,所以才一直修改,希望讓蓋子及桶體本身能夠配合讓消費者轉緊。」、「(法官:為何被告不幫原告改?)被告:原告不給我時間,而且還要殺價。這在我的書狀第四頁有提到。」、「(法官:所以你不同意?)被告:

我是要再增加十五萬。」、「(法官:原告不能設計之後無限量修改。補充詢問證人,請被告提供模具,原告一直強調密合度不夠,請證人就設計圖說明密合度是否足夠?)密合度應該是夠,應該是考慮客人買之後好不好轉,密合度應該是夠,只是看好不好轉。」、「(法官:被告應該有三個模具?)是手把一組,上下蓋一組,是三個不同的。應該是考慮到客人好不好轉,可能客人要用很大的力量轉。」、「(法官:所以當初設計沒有考慮進去。當初原告就沒有設計要不要陷下去?)當初沒有。」、「(法官:原告當初沒有設計這樣的東西?)原告訴訟代理人:要陷下去就是要把東西做好一點。」、「(法官:原告要付出代價,原告設計不良,被告都做好模具原告又要修理,原告連正圓真圓都沒有說,不能以主觀瑕疵主張,客觀上對方認為可以用就可以。不能契約訂的不仔細卻後來每樣都要求。被告是否願意再修,原告再支付一點錢?)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價金已經付清。沒有欠被告錢。」、「(法官:原告當初設計應該合乎使用,既然要改設計應該要付錢。本件是否可能和解?或被告再修改原告再付一點錢?)原告訴訟代理人:本來是要請原告本人親自到庭,這樣才能再跟被告協商。最後原告是請被告修改,但是修改價金兩方有意見,差別只有幾萬元,但因為現在原告本人出國參展兩個禮拜,目前無法聯繫。」(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由以上證人證詞可知本件契約之履行,由原告委由證人張仁相畫成品圖、被告收到成品圖後委由證人張仁相畫模具圖,三人間除第一次會面外,由成品圖轉化成模具圖,由被告依據模具圖製成模具雙方溝通上均無問題,也由於雙方並無約定正圓之公差,證人張仁相亦證稱密合度應該是夠,應該是考慮客人買之後好不好轉,密合度應該是夠,只是看好不好轉等語,應認被告產品合乎民法第492條雙方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存在,故被告方收到原告所給付之價金,且原告以邊製作邊修圖方式要求被告一再製作模具,依證人所言雙方溝通之情形均暢通無誤,被告所製作之模具並非不合乎雙方認知標準,所以改圖是原告對該產品構想有變所致,否則,果如原告所言,瑕疵狀況連連,早就終止承攬契約,何來一再改圖之舉,雙方最後產生契約紛爭是原告認為產品蓋應改成中央凹下方便使用者轉蓋使用,否則需要從圓蓋四周手握才能轉開,涉及雙方對承攬契約認知不同,基於契約履行有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適用,不僅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且亦須受誠實信用原則之支配,在衡量權利人是否濫用其權利時,仍不能不顧及誠信原則之精神。故於具體案件,如當事人以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抗辯時,法院應就權利人有無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均予調查審認,以求實質公平與妥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3號判決參照)。準此而言,被告既抗辯兩造間訂購時間106年4月8日,試模日期106年6月25日前,被告依約送往原告公司所指定協力廠商聯加泰公司進行試模射出成品給原告公司,隨後經原告公司確認後即要求被告進行模具成品咬花或打光及專利字樣雕刻,被告將上開事務處理完畢後,依約取得原告公司總計52萬6000元之款項。其後,於106年9月至11月間,上蓋設變修改模具扣除原樣已修改2次,水管座身設變修改模具扣除原樣也已經修改4次,共修改6次,由於當時被告所傳真設變修改報價原告公司皆不予回傳,僅口頭答應會支付一切費用,但事後只願給被告4萬元。於107年1月間又要求設變修改模具進行上蓋及水管座身特徵處大修改,被告乃手寫設變金額報價15萬,於1月23日傳真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於同月25日回傳並修改金額報價為7萬元,因不敷成本且被告無法達成原告公司所要求的時間,被告乃回傳恕不奉陪等語以觀,被告對於原告之設計圖已依約完成模具,並取得承攬價金52萬6千元,因原告改變設計圖被告亦免費修改6次,已屬承攬契約完成後之額外給付,較符合承攬契約常規之作法,應由原告將完整之成品構想一次完成,交由被告畫作模具圖後開模完成模具,而非原告一再修改成品圖,被告一再重複製作模具,本件原告於被告完成模具後又要更改設計圖將蓋子內縮,非屬瑕疵之修改,要屬承攬工作物之增加,被告要求一定承攬價金之給付作為履行契約之抗辯尚屬合理,因被告並無無定量配合原告修改成品圖而重做模具之義務,原告任憑一己之需又任意修改,被告向其索取修改費用均置之不理,依被告所述事實,原告已涉及權利濫用又違背履約誠信原則,請求解除契約自為法所不許,其請求為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之工作物有瑕疵而被告拒絕修補,依民法第494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給付之價金52萬6千元,及相關遲延利息,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承攬之工作物並無任何瑕疵,原告任意修改成品圖請求被告無定量修改模具,已違反履約誠信原則,自不可持此事由解除契約,是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