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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王智謀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被 告 王端德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被 告 王智銘即國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