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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式煌

張鐵男張允男張劍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大元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