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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陳芮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英之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94,65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