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呂天民
謝彩珠呂明輝呂淑媛呂綉文呂惠媚呂家惠呂世卿呂崇銘兼上列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崇義複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被 告 張煃聞
張聞鑫張聞忠林源彬林源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淑女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