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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7號上 訴 人 陳聖賢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發間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