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顏進成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彰化縣埤頭鄉民代選舉第三選區候選人,與另一候選人得票僅差一票,而此次選舉開出之廢票太多,有異常,因而提出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三、本院查核聲請人主張如上,與第一段所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重新計票係適用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規定顯不相符,自有誤解,故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