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許秉鋐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省彰化縣鹿港鎮第21屆鎮民代表會第一選區(下稱鹿港鎮第21屆鎮民代表第一選區)之候選人。緣鹿港鎮第21屆鎮民代表第一選區選舉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4日舉行,依據上開各投開票所公開開票結果統計,聲請人得票總數為1,880票,另一位得票數與聲請人相近之候選人張雅晴得票總數為1,892票,兩人之票數差距僅12票,又本件選舉總計有效票為12,814票,該差距為有效票數12,814分之12,顯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且經認定為無效票,張數多達707張,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聲請准於107年11月30日前查封107年彰化縣鹿港鎮鎮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全部19個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開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委會等語。
二、經查: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此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觀該條文內容,可知重新計票之申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鄉鎮民表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申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因此,聲請人聲請准於107年11月30日前查封107年彰化縣鹿港鎮鎮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全部19個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開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委會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