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6號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英丰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陳耀堂黃俊璁被 告 邱垂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田中鎮三光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参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彰化縣選舉委會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村里長選舉,被告為田中鎮三光里里長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29日以彰選一字第1073150285號函公告被告當選,原告於107年11月30日以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合予先敘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邱垂鏞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田中鎮三光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主張略以:被告於107年8月27日登記參選彰化縣田中鎮三光里里長,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參選登記前之107年8月間,發送賄賂物品給三光里里內之全部住戶,發送物品分別有不銹鋼保溫杯搭配1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新台幣《下同》325元)、2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250元)、3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375元)及雙鹿五加皮藥酒1瓶為一組(價值310元),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賄賂如附表一所示之賄賂物品予附表一所示有投票權之選民(即受賄者)陳杰夫、劉引、鄭李淑問、楊敬治、謝逸生、林詹豆、林信勝等人(以上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行求賄賂如附表二所示之賄賂物品予附表二所示有投票權之選民(即受賄者)陳隆男、陳周造、陳坤緒、林信義、陳謝其深、陳雲梯、陳深田、陳鄭紡等人(以上另為不起訴處分),而約渠等投票支持被告當選三光里里長。嗣於107年9月25日21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在被告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住處,扣得茶葉2盒、保溫杯1個、里民電話聯絡簿1本、筆記本1本、茶葉提袋4個等物,及如附表一、二之受賄者陳杰夫等人於偵查中主動繳回之查扣物品所示之物(計有茶葉11盒、雙鹿五加皮藥酒1瓶、保溫杯1個及保溫杯包裝空盒1只)。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犯行,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事案件(107年度選訴字第6號)107年11月8日行準備程序,被告有承認行賄的行為,被告於偵查中有二次開庭時均有承認賄選,於本件前次準備程序也有承認,現在被告否認,是卸責之詞。附表一、二之人於偵查中也有具結證稱被告有賄選的行為等語。
三、被告先於準備程序期日陳述略以:如有違反選罷法的話,希望法院能網開一面,同意原告的聲明,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二所示賄賂之物品予如附表一、二有投票權之選民,有這個事。對於原告刑事起訴書內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之證據清單,均無意見,我不曉得是否違反選罷法等語。惟於言詞辯論期日則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我當二屆里長,二屆代表,每次都有送我的里民,不是為了這次選舉而送的,我沒有送特定人士,感謝和拜託都是口頭禪,若我有賄選,為何現任里長只有200多票,而我有400多票,我否認這次里長有賄選的行為,我都是全里里民一起送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 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村里長選
舉,被告為田中鎮三光里里長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29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85號函,公告被告為當選人。
㈡本件原告於107年11月30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選舉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則本院應就被告有無賄選之事實依職權審查。
㈡經查: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村
里長選舉,被告為田中鎮三光里里長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29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85號函,公告被告為當選人等事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函以及該函檢附之公告可證,應可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及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07年8月間,發送不銹鋼保溫杯搭配1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325元)、2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250元)、3盒4兩裝茶葉為一組(價值375元)及雙鹿五加皮藥酒1瓶為一組(價值310元),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賄賂物品予附表一所示有投票權之選民陳杰夫、劉引、鄭李淑問、楊敬治、謝逸生、林詹豆、林信勝等人,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行求如附表二所示之賄賂物品予附表二所示有投票權之選民陳隆男、陳周造、陳坤緒、林信義、陳謝其深、陳雲梯、陳深田、陳鄭紡等人,而約渠等投票支持被告當選三光里里長等語,被告對於其在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予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之事實,固不爭執,惟否認行賄,答辯稱都是全里里民一起送,不是為了這次選舉而送的,感謝和拜託都是口頭禪等語。經查:被告在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予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之事實,有扣案之茶葉、保溫杯、雙鹿五加皮藥酒可證,並經證人蕭閔亘於警訊時證述被告之前每隔2至3個月都會向我購買茶葉1次,只是今年(107年)七至八月向我購買次數比較頻繁,被告每次向我購買數量都五到十斤左右,每斤都只販售被告500元等語,被告雖否認行賄,惟下列證人於檢察官訊問,經具結後,證述如下:
①證人陳杰夫證述被告要參選這屆里長選舉,要我們投票給
他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117頁)。②證人劉引證述被告有說要我們投給他,我是應說會啦會啦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115頁)。
③證人鄭李淑問證述被告說他要選里長,拜託一下,人家拜
託我,我當然要說好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319頁)。
④證人楊敬治證述被告說現在要選舉了,拜託一下,我是應
齁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372頁)。⑤證人謝逸生證述被告在8月中旬或月底到我家拜訪,希望
我多支持他並選他,他是把茶葉拿給我時說這些話,我有跟他說好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0000-000頁)。
⑥證人林詹豆證述被告那天來我家,跟我說他這屆要回來選
里長要拜託一下,我就是回答會啦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0000-000頁)。
⑦證人林信勝證述被告好像是拿2包茶葉拿來我家,他就說
拜託一下,我覺得又沒什麼,他要做什麼,我們都瞭解,他打算要當里長,我就是回答會啦會啦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0000-000頁)。
⑧證人陳隆男證述被告本人拿來我家,當時我人在家裡看電
視,被告開門進來說感謝我十幾年來的幫忙,這是頭一次(送我東西)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158頁)。
⑨證人陳周造證述東西放在我家外面的洗衣機上面,我就問
附近的人說是誰送的,陳隆男說是被告送來的等語(107年度選他字第104號卷166頁)。
⑩證人陳坤緒證述被告拿來我家,他沒有說什麼,他就說讓
我拿去泡茶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0000-000頁)。
⑪證人林信儀證述茶葉是放在我後面的巷子裡,被告來的時
候我人不在場,我也不知道是被告送的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二137頁)。
⑫證人陳謝其深證述我人不在家,東西(茶葉)就放在我家門口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二158頁)。
⑬證人陳雲梯證述隔天我起床,就看到東西(茶葉)放在門
口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二170頁)。⑭證人陳深田證述是被告親自拿來的,沒有特別交代什麼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二182頁)。
⑮證人陳鄭紡證述是被告拿了2盒茶葉過來給我,那時候不
知道被告參選里長,被告沒有講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卷二190頁)。
由上述①至⑦之證詞,已明顯可知被告確有以物品向①至⑦之證人交付賄賂,並囑①至⑦之證人將選票投予給被告等之事實,且上開證人與被告之間並無嫌隙,則在擔任證人並經具結後,當無可能憑空捏造陷自己於罪又誣指他人之理。是以被告有交付賄賂之物予上述①至⑦之證人,並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可認定。所以被告所辯不是為了這次選舉而送的,感謝和拜託都是口頭禪等語,顯與上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㈣綜合上述,被告既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示
之投票行賄交付賄賂行為,已符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從而,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系爭田中鎮三光里里長之當選無效,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倩玲
法官 洪志賢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附表一┌─┬────┬─────┬──────┬────┬────┐│編│選民 │ 時 間 │ 地 點 │交付物品│查扣物品││號│ │ │ │ │ │├─┼────┼─────┼──────┼────┼────┤│1 │陳杰夫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盒 │茶葉2盒 ││ │ │20日至8 月│民光路1 段 │ │ ││ │ │25日間之某│392 巷145 號│ │ ││ │ │日 │ │ │ │├─┼────┼─────┼──────┤ │ ││2 │劉引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 │ ││ │ │20日至8 月│民光路1 段 │ │ ││ │ │25日間之某│392 巷145 號│ │ ││ │ │日 │ │ │ │├─┼────┼─────┼──────┼────┼────┤│3 │鄭李淑問│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盒 │茶葉2盒 ││ │ │20日至8 月│斗中路2 段 │ │ ││ │ │25日間之某│376 巷716 號│ │ ││ │ │日 │ │ │ │├─┼────┼─────┼──────┼────┼────┤│4 │楊敬治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雙鹿五加│雙鹿五加││ │ │間某日 │埔頭路432 號│皮藥酒1 │皮藥酒1 ││ │ │ │ │瓶 │瓶 │├─┼────┼─────┼──────┼────┼────┤│5 │謝逸生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 盒│茶葉1盒 ││ │ │中旬或月底│高鐵三路3 段│ │ ││ │ │某日 │299 號之1 │ │ │├─┼────┼─────┼──────┼────┼────┤│6 │林詹豆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3盒 │茶葉3盒 ││ │ │20日至8 ○○○區路○ 段 │ │ ││ │ │25日間之某│130 號 │ │ ││ │ │日 │ │ │ │├─┼────┼─────┼──────┼────┼────┤│7 │林信勝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盒 │無 ││ │ │20日至8 ○○○區路○ 段 │ │ ││ │ │25日間之某│127 號 │ │ ││ │ │日 │ │ │ │└─┴────┴─────┴──────┴────┴────┘附表二┌─┬────┬─────┬──────┬────┬────┐│編│選民 │ 時 間 │ 地 點 │交付物品│查扣物品││號│ │ │ │ │ │├─┼────┼─────┼──────┼────┼────┤│1 │陳隆男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1 盒│茶葉1 盒││ │ │20日至8 月│埔頭路306 巷│及保溫杯│及保溫杯││ │ │25日間之某│4 號 │1個 │包裝空盒││ │ │日 │ │ │1紙 │├─┼────┼─────┼──────┼────┼────┤│2 │陳周造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1 盒│茶葉1 盒││ │ │20日至8 月│埔頭路306 巷│及保溫杯│及保溫杯││ │ │25日間之某│4 號 │1個 │1個 ││ │ │日 │ │ │ │├─┼────┼─────┼──────┼────┼────┤│3 │陳坤緒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包 │無 ││ │ │20日至8 月│民光路1 段 │ │ ││ │ │25日間之某│390 巷197 弄│ │ ││ │ │日 │3 號 │ │ │├─┼────┼─────┼──────┼────┼────┤│4 │林信義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3包 │無 ││ │ │20日至8 ○○○區路○ 段 │ │ ││ │ │25日間之某│137 號巷子裡│ │ ││ │ │日 │ │ │ │├─┼────┼─────┼──────┼────┼────┤│5 │陳謝其深│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1 盒│茶葉1盒 ││ │ │20日至8 月│民光路1 段 │ │ ││ │ │25日間之某│392 巷243 號│ │ ││ │ │日 │門口 │ │ │├─┼────┼─────┼──────┼────┼────┤│6 │陳雲梯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 包│無 ││ │ │20日至8 ○○○區路○ 段 │ │ ││ │ │25日間之某│166 巷56號門│ │ ││ │ │日 │口 │ │ │├─┼────┼─────┼──────┼────┼────┤│7 │陳深田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 包│無 ││ │ │20日至8 月│民光路1 段 │ │ ││ │ │25日間之某│255號門口 │ │ ││ │ │日 │ │ │ │├─┼────┼─────┼──────┼────┼────┤│8 │陳鄭紡 │107 年8 月│彰化縣田中鎮│茶葉2 盒│無 ││ │ │20日至8 月│之土地公廟三│ │ ││ │ │25日間之某│福宮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