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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黃鈺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760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878,76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83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