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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賴三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5,200元(計算式:859㎡*28000元*1/10=2,40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