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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釵

張喬智張喬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命上訴人賴釵、張喬智、張喬富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285萬7,143元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85萬7,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等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