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賴清民被 上 訴人 榮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楷喬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3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履行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