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榮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楷喬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被 告 賴清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138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上地段948-1地號,面積25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如附件所示兩造之買賣預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138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段948-1地號,面積25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權利)預告登記予原告。係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權利,總價新臺幣(下同)1751萬元,簽約時已付訂金200萬元,尾款1551萬元於土地分割完成辦理過戶時給付。且依兩造如附件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特別約定事項「二、買方(即原告,下同)同意賣方(即被告,下同)先向銀行貸款,貸款完成後,賣方需設定預告登記與買方(自簽訂此契約後一個月內完成)」。被告已於106年11月20日向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貸完成,擔保債權總金額由504萬元增加為1176萬元,被告應依上開約定履行辦理系爭土地權利預告登記予原告。詎屢經原告催請,被告藉詞拖延,原告爰提起本訴等語。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略以:契約寫9月份要交款,10月份要送銀行做履約保證,契約載明以履約保證方式處理,但在送履約保證之前我們就跟原告溝通履約方式要做變更,但對方都不理會。原告是10月13日交款,是銀行簡訊通知說有收到這筆錢。如果現在作預告登記,因為(土地)共有人的繼承人很多,難免有一些狀況要處理,代書說可能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去處理,被告一直希望完成合約,但原告無法理解,希望給被告兩個月時間,被告願意去做預告登記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上,除訂金之交付時間,被告認有稍遲於契約之約定交付外,餘未爭執,並有兩造簽訂如附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附卷為憑,堪信兩造間確有如附件所示之買賣系爭不動產權利之事。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協同為系爭不動產權利之預告登記部分,被告固抗辯如上,意指訂約後與原告溝通履約方式要做變更,但原告都不理會等語。惟查據如附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特別約定事項。「二、買方同意賣方先向銀行貸款,貸款完成後,賣方需設定預告登記與買方(自簽訂此契約後一個月內完成)」既經兩造訂明為約款,而足以拘束兩造。且被告已向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貸完成,亦為被告所不否認,暨兩造於106年9月21日簽立如附件契約,迄今已逾一個月,足認原告依此約款請求被告應為預告登記係合法有理由。至被告抗辯之詞只係單方之請求,容非合法可採。
綜上,原告之主張係有理由,本院爰綜據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所載內容,判命被告應協同辦理系爭土地權利有如附件買賣之預告登記事項,以障原告之權益。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附件:買賣契約書影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