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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賴清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璇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萬元,應徵裁判費24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履行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