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原 告 黃聖夏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陳紀樺
謝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如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之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
被告陳紀樺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謝承翰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肆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陳紀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被告謝承翰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負擔。
本判決第二、三項於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分別以新臺幣柒佰零參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新台幣陸佰參拾捌萬零陸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聲明:⑴確認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如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新臺幣(下同)16,048,976元之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⑵被告等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41,039,024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前項假執行。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緣被告與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前管理人黃金善就原告所○○○鄉○○段○○○○號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簽立買賣契約,後經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認定解除條件已成就,契約失效,判決被告應將土地登記塗銷,惟原告應同時履行16,048,976元確定。
(三)又其○○○鄉○○段379等如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所示之土地遭本院拍賣,已無法回復登記為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故被告即受有不當得利,故依民法第179條、第226條及類推民法第259條被告即應返還拍賣價額57,088,000元予原告。
(四)因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對被告有如上所示之57,088,000元債權,故主張與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16,048,976元債務抵銷,並以起訴狀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因此有確認之必要,且因辦理塗銷登記也需要證明無此債權,故請求如訴之聲明第一項,而黃聖夏為上述案件原告之一,故也併列為本案原告,以免土地登記時,地政機關有不同看法,併此陳明。
(五)上述拍賣價額扣除以抵銷之金額,其餘依民法第179條、第226條及類推民法第259條,請求擇一判決如訴之聲明第二項。
三、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判決而對被告負16,048,946元之債務,原告黃聖夏則為其派下員,經原告主張與被告等原應返還之部分土地遭拍賣所得價金抵銷,是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負之債務是否得主張抵銷且是否因其主張抵銷而消滅之不明確,將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確認之債權不存在之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前管理人黃金善就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簽立買賣契約,後經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判決被告陳紀樺、謝承翰應分別塗銷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原告應同時履行16,048,976元確定;又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遭本院拍賣,已無法回復登記為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字第15410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卷宗及105年度司執莊字第15410號執行事件卷宗核對無誤,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原因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返還,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於102年1月11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被告所有,嗣經法院判決確認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致其等買賣關係不復存在,被告等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應予塗銷,並確定在案,已如前述。是被告等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負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塗銷回復為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之義務。惟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竟於前開判決確定後遭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拍得價金共56,300,800元,拍定人並於105年9月28日繳足等情,亦有前開強制執行卷宗內拍賣資料可稽。是被告等受有債務清償之利益,並致原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所有之如附表三示土地給付不能,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受有無法回復登記之損害,依據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返其價格即利益56,300,800元及自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雖亦主張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遭本院拍賣,被告債務受清償之利益為不當得利,惟該土地前未經本件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亦未在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判決所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之範圍內,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因被告債務受清償之利益而受有何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另被告二人係分別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經判決應塗銷所有權登記之標的亦有別,自應各自履行前揭判決所定義務,並就其等遭拍賣部分而陷於給付不能之土地(即附表三所示)負返還價額之責任。核被告陳紀樺部分經拍賣之土地價格為32,185,600元,被告謝承翰則為24,115,200元,此即原告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所得主張返還之金額。
(四)復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所明定。又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例參照)。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負有返還拍得價金56,300,800元之債務已如前述,而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因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對被告負有16,048,976元之債務,雙方互負債務、給付之種類皆為金錢給付、均屆清償期、且雙方之債務無不能抵銷之情形,並據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表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的債權即因抵銷消滅,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如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16,048,976元之不當得利債權因抵銷消滅而不存在,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五)惟被告二人雖為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共同買受人,然其亦明白約定過戶之土地地號及筆數,最終被告二人分別取得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即如附表一、二所示,故被告等所預付之定金自應依取得之面積比例分攤,至由何人預支係其內部分擔問題,與本件無涉。故被告陳紀樺部分得主張抵銷之金額為11,073,793元,被告謝承翰部分得主張抵銷之金額則為4,975,183元,與前開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前述不當得利之債權抵銷後,被告陳紀樺仍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21,111,807元,被告謝承翰仍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19,140,017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等主張確認被告對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如本院10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16,048,976元之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及被告陳紀樺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21,111,807元、被告謝承翰應給付原告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19,140,017元,暨均自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核與法條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金額宣告之;原告等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敗訴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 積│權利│登記日期│原因發生│登記│受移轉││ │ │ │範圍│ │日期 │原因│登記人│├──┼──────┼────┼──┼────┼────┼──┼───┤│1 │彰化縣埔心鄉│1525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2 │彰化縣埔心鄉│190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11│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3 │彰化縣埔心鄉│354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12│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4 │彰化縣埔心鄉│53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13│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5 │彰化縣埔心鄉│102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17│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6 │彰化縣埔心鄉│283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40│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7 │彰化縣埔心鄉│755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41│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8 │彰化縣埔心鄉│618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陳紀樺││ │霖鳳段379-43│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9 │彰化縣埔心鄉│301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46│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0 │彰化縣埔心鄉│931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47│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1 │彰化縣埔心鄉│1140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48│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2 │彰化縣埔心鄉│132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58│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3 │彰化縣埔心鄉│244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59│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4 │彰化縣埔心鄉│235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60│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5 │彰化縣埔心鄉│142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61│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16 │彰化縣埔心鄉│101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65│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附表二: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 積│權利│登記日期│原因發生│登記│受移轉││ │ │ │範圍│ │日期 │原因│登記人│├──┼──────┼────┼──┼────┼────┼──┼───┤│1 │彰化縣埔心鄉│51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57│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2 │彰化縣埔心鄉│527 │1000│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86 │平方公尺│分之│11日 │月29日 │ │ ││ │ │ │15 │ │ │ │ │├──┼──────┼────┼──┼────┼────┼──┤ ││3 │彰化縣埔心鄉│174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6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謝承翰││4 │彰化縣埔心鄉│387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7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5 │彰化縣埔心鄉│1120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8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6 │彰化縣埔心鄉│200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379-39│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7 │彰化縣埔心鄉│35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603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8 │彰化縣埔心鄉│971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604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 ││9 │彰化縣埔心鄉│186 │全部│102年1月│101年10 │買賣│ ││ │霖鳳段605 │平方公尺│ │11日 │月29日 │ │ │└──┴──────┴────┴──┴────┴────┴──┴───┘附表三:
┌───────────────────────────────────────────┐│登記所有人:陳紀樺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拍定金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新臺幣元) │├─┼───┼────┼──┼──┼─────┼─┼────┼────┼────────┤│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 │建│1525 │全部 │11,814,400元 ││1 ├───┼────┴──┴──┴─────┴─┴────┴────┴────────┤│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腳小段206地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1,編號1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12 │建│354 │全部 │2,745,600元 ││2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1,編號2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17 │建│102 │全部 │793,600元 ││3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3,編號1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47 │建│931 │全部 │7,212,800元 ││4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1,編號3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48 │建│1140 │全部 │8,832,000元 ││5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1,編號4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65 │建│101 │全部 │787,200元 ││6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1,編號5部分。│├─┴───┴─────────────────────────────────────┤│登記所有人:謝承翰 │├─┬───┬────┬──┬──┬─────┬─┬────┬────┬────────┤│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6 │建│174 │全部 │1,350,400元 ││7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2,編號1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7 │建│387 │全部 │3,001,600元 ││8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2,編號2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8 │建│1120 │全部 │8,678,400元 ││9 ├───┼────┴──┴──┴─────┴─┴────┴────┴────────┤│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2,編號3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39 │建│200 │全部 │1,548,800元 ││10├───┼────┴──┴──┴─────┴─┴────┴────┴────────┤│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2,編號4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79-57 │建│51 │全部 │396,800元 ││11├───┼────┴──┴──┴─────┴─┴────┴────┴────────┤│ │備 考│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2,編號5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86 │建│527 │1000分之│32,000元 ││ │ │ │ │ │ │ │ │15 │ ││12├───┼────┴──┴──┴─────┴─┴────┴────┴────────┤│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腳小段206之2地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4,編號2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603 │建│35 │全部 │140,800元 ││13├───┼────┴──┴──┴─────┴─┴────┴────┴────────┤│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腳小段205之3地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5,編號1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604 │建│971 │全部 │7,520,000元 ││14├───┼────┴──┴──┴─────┴─┴────┴────┴────────┤│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腳小段250地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5,編號2部分。│├─┼───┼────┬──┬──┬─────┬─┬────┬────┬────────┤│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605 │建│186 │全部 │1,446,400元 ││15├───┼────┴──┴──┴─────┴─┴────┴────┴────────┤│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腳小段249地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5,編號3部分。│├─┴───┴────────────────────────────┬────────┤│拍定總金額 │56,300,800元 │└──────────────────────────────────┴────────┘附表四:
┌───────────────────────────────────────────┐│登記所有人:謝承翰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拍定金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新臺幣元) │├─┼───┼────┼──┼──┼─────┼─┼────┼────┼────────┤│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385 │建│404 │2分之1 │787,200元 ││1 ├───┼────┴──┴──┴─────┴─┴────┴────┴────────┤│ │備 考│重測前:羅厝段芎蕉鄉小段202之2號 ││ │ │即本院105年9月29日彰院勝105司執莊第15410號執行命令附表標別:4,編號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