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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陳柔絲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靖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