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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陳福春相 對 人 陳黃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監宣字第53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相對人現住在桃園市,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酌,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