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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被上訴人即 原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等之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前段規定,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本件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1,67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

二、追加被告趙元山、黃至澔、楊丞杰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趙元山、黃至澔、楊丞杰,然訴之聲明為何?是就原本已附帶上訴部分,追加趙元山、黃至澔、楊丞杰為被告?或是就前項擴張及追加起訴部分,追加趙元山、黃至澔、楊丞杰為被告?均屬不明,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林幸頎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