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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茜間請求代位給付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