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 告 陳俊羽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並裁定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於108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於108年8月21日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