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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34號抗 告 人 張瓊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漢章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