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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亞強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捌拾伍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亞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7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亞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557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0,000元,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完畢前,經強制行程序參與分配或以遺產清償,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為此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1,085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亞強之遺產管理人,業據

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7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並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查,依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內容細項表及相關

文件,聲請人已進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工作內容包含聲請公示催告、收受文件、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於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戶政規費45元、地政規費40元等代墊費用共計1,085元。就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因本院於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裁定中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亞強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即毋庸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後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為85元。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無實際進行訴訟言詞辯論等甚為繁瑣事項,遺產法律關係相對單純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8,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