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74號聲 請 人 黃漢國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顯義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巷○號,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