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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73號聲 請 人 陳宏維(被繼承人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施板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玖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施板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宏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有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069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為此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是聲請人就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明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本院自得依個案個別差異參酌各種不同情況依職權核定,不受其限制,先予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0695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107年度司家催字第76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衡諸上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次查,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進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工作內容包含: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查調遺產、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受文件等事宜,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之程度、時間,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複雜之事項,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因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拍定在案,本院復考量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拍定價金13,000元)及門牌號彰化縣○○鄉○○巷00號(應買金額44,8000元)拍定金額共計為461,000元。故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9,000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日期: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