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債 權 人 陳俊羽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08年度斗簡調字第212號受理在案之給付股利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