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申 報 人即債務人 陳鈺憲
申 報 人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上列申報人就債務人陳鈺憲更生之執行事件,為申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鈺憲之申報駁回。
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申報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8條、第3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陳鈺憲申報意旨略以:債務人尚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之電信費用,惟忘記金額多少,此部分應列為更生債權,爰申報前開公司之債權等語。
三、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德公司)申報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遠傳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將電信費債權新臺幣71,259元讓與申報人,爰申報該債權等語。
四、經查,本院於108年9月4日之更生公告載明:「債權人應於108年8月29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108年9月9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並陳明有何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前開公告已送達債務人及債權人清冊上所列載之債權人,並揭示於司法院網站(消債破產事件公告)及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惟申報人即債務人遲至108年8月30日始向本院陳報尚有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債權,且未陳報債權金額,雖經本院通知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申報債權,惟渠等均未遵期申報債權。又債權人固德公司係於108年10月3日始具狀申報債權等情,有本院公告、送達證書、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函及申報人陳報狀所蓋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是以,債務人及債權人固德公司申報債權,均已逾前開公告所定申報債權期間,且債務人於108年8月30日補報債權,既未陳報債權金額,且未陳明有何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債務人及債權人固德公司申報債權,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如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依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