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張森傳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蘇志成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森傳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附表編號1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1961號案件拍賣,於101年3月22日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迄今雖未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本院亦無從處分該不動產;㈡附表編號2之自小客車,出廠已逾22年,其殘餘價值甚微,故不予處分;㈢附表編號3之存款:僅272元,不具分配實益;㈣附表編號4之存款:計7,536元,且領有老農津貼,非屬清算財團財產;㈤附表編號5之保單:其解約金約2,868元,依債權比例分配,每一債權人分配約數十元至百元間,再加計相關郵務、轉帳費用,有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及債務之情形。
三、債務人除前開財產外,無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家保險公司回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於108年10月5日就債務人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及前開資料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1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持份比率:100000/100000、 1層、木石磚造(磚石造)、 60.30平分公尺、現值13,400元 2 J2-6261自小客車 廠牌:國瑞深綠銀、出廠年月1997.05、排氣量1781㏄ 3 秀水鄉農會 272元 4 秀水鄉農會 7,536元(領有老農津貼) 5 國泰保險-雙好還本終身保險 2,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