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黃進忠相 對 人 黃進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各該文件是否為真正,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11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6筆共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第1次於86年11月4日借款500,000元,第2次於87年2月16日借款600,000元,第3次於87年6月17日借款400,000元,第4次於87年9月9日借款900,000元,第5次於87年11月13日借款600,000元,第6次於102年8月20日借款200,000元,至今全部尚未清償,並以相對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彰化縣○○鄉○○段○○○○○○○○○○號等3筆土地為擔保,共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200,000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上述相對人所有3筆土地持分,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拍定10幾次,實際土地買賣價格都低於公告現值,敬請降低拍賣價格,為此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經核相對人分別於87年5月12日、88年1月16日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土地,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各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確有抵押權存在。又觀之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分別於86年11月4日、87年2月16日所簽立之票面金額各為500,000元、600,000元之本票影本,形式審查可認如附表所示編號1土地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分別於87年6月17日、87年9月9日、87年11月13日所簽立之票面金額各為400,000元、900,000元、600,000元之本票影本,可認係如附表所示編號2土地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復查如附表編號1、2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分別為97年5月11日、103年1月11日,形式審查亦可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聲請部分,依照前揭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惟查該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登記清償日期為122年8月21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附卷可稽,是形式審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屆清償期,故聲請人對於尚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爰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鄉 ○○○○段│ │0000-0000 │ │00 │22 │41.00 │2分之1 │ │├──┼───┼────┼────┼────┼────────┼─┼──┼──┼──────┼─────────┼──────┤│003 │彰化縣○○○鄉 ○○○段 │ │0000-0000 │ │00 │55 │33.00 │18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