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林聖昌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子翔

楊靜仁洪仕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代 理 人 陳信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義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周玉萍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107年12月起至民國108年5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08年6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長期腰痛,經檢查後為右腎結石已必須開刀,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8日住院接受碎石及輸尿管置放手術,因術後狀態不佳,於同年12月8日經急診入院接受膀胱沖洗並住院4日。聲請人現已出院,聲請人之身體狀況尚無法帶團工作(聲請人為導遊),聲請人須靜養及定期回診,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即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5月止,停止履行6個月,並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林聖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1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次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中,擔任導遊之薪資收入係其履行更生方案之來源,惟債務人因健康因素須住院手術,術後亦須定期回診,身體狀況無法負擔帶團工作而無薪資收入,債務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5月止,停止履行6個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