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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代 理 人 沈晏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及黃肆憲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判決,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就上開事件之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繫屬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執此,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判決,既經提起上訴,尚未卻確定,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始為適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