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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 邱復元

張雪共同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相 對 人 邱彰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提出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108年5月15日法扶保證字第10808004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曾於本院108年度執全字第97號假處分事件,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108年5月15日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為擔保聲請強制執行(該保證書目前附於本院108年度執全字第97號卷內);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出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前開供擔保之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影本1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3號及108年度執全字第97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