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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俊羽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利害關係人 謝旻薇

陳彥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璟揚建設有限公司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係經營建屋銷售,自民國102年起即未經營,相對人一直浮報薪資及公司營業項目,經聲請人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8年9月9日函覆相對人已非營業中,故相對人無繼續經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公司解散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略以:聲請人曾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6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聲請,已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與陳彥竹兄弟無理取鬧,由聲請人一再主導聲請解散公司,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1號亦為相同情形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5-97頁)。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停業乙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8年8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83590322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91頁)。相對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本院107年度抗字第62號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等為證,惟本件係相對人停業後聲請裁定解散,與前二件聲請情形不同。而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12月9日經中三字第10833744920號函覆:「……次查該公司業經本部108年7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83346932號函核准自108年7月26日起停業至109年7月25日止,合先敘明。次查璟揚建設有限公司股東陳俊羽前已2次向貴院申請裁定解散,…均經本辦公室派員至公司訪談,並分別以107年12月11日經中三字第10733706300號函及108年7月17日經中三字第1083343761號函復貴院在案(如附件2);又該公司於108年11月26日聲稱,該裁定解散業經貴院以107年12月26日107年度抗字第62號裁定駁回(如附件3)。」等語(本院卷第93-110頁)。參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7月17日經中三字第10833437610號函記載「本辦公室於108年7月12日派員至該公司登記所在地訪視,據受訪人茆淑萍董事表示,公司目前員工一人為其本人,公司暫時無法營運係因股東間股權糾紛尚在爭訟中,惟公司資產有房屋、商品存貨及銀行存款等,資金充裕,且目前仍持續接洽業務中,待公司訴訟告一段落即可繼續經營。…」等語,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7年12月11日經中三字第10733706300號函記載「旨案前經本辦公室派員於107年7月26日至璟揚建設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訪談董事茆淑萍及聲請人陳俊羽之代理人朱浩萍律師……該公司董事茆淑萍於本辦公室派員訪查時說明,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房屋買賣及租賃所得,公司暫時無法營運係因股東間股權糾紛尚在爭訟中,目前公司資產有房屋、商品存貨及銀行存款等,公司資金充裕,待公司訴訟告一段落即可繼續經營。…」等語,可認相對人於107年7月26日前即停止經營。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上開二函均認為相對人公司目前難有重大經營困難之情事。惟相對人於107年7月26日前已停止經營,其於108年7月12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派員訪查後,又聲請自108年7月26日即起停業1年。則相對人公司長期未營業,且股東間有糾紛,未來是否可繼續經營遙不可期,堪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應有顯著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裁判日期:2020-04-29